《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n《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n(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n(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n(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并建立呆賬準備金。
n(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