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成立以后,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變更企業名稱、企業類型、隸屬關系、經營范圍、經營地域、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等項目,亦可變更股東,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所有這些都屬于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情形,均應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條件
細則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條件沒有作具體的要求。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應提交的文件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應提交的文件,現行有關法規和規章也未做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應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準備不同的文件。如變更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股權關系時,主要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股權關系申請書。
2)股權轉讓協議正本。
3)原股東關于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正本。
4)新股東董事委派書原件。
5)新股東的基本情況。
6)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的新股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材料。
8)轉股后企業章程修改協議正本。
9)關于修改企業章程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正本。
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程序
申請變更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以下手續:
1)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變更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與企業變更有關表格。
4)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到銀行辦理資金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應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按照其確定的日期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代理。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再向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變更許可。港、澳、臺地區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與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一致。
(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情形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體資格的消滅。發生下列情況時將導致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經營期限屆滿。
3)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停業、解散或清算。
4)一方或數方股東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5)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6)被責令關閉、撤銷批準證書或吊銷營業執照。
7)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應提交的文件
現有的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申請終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實際操作中根據企業終止原因的不同,需要提交文件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的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程序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時,應對該企業法人進行清算。
1)成立清算組。根據企業終止形式的不同,分別由人民法院、主管機關或企業股東指定清算組成員。
2)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主管機關確認,或移交法院。
3)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4)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4.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情形與國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基本一致,也分強制和任意兩類。其應提交的文件、資料,除外申請書、清算報告、決議或裁決書、營業執照外,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等。在清算時,通常清算委員會的成員由董事、法人代表組織,如特殊情況時,還應有債權人代表、主管機關代表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