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 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計劃、管理辦法等,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劃,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三)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四)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本市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五)宏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核準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六)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核準市管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本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八)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依法核準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省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牽頭制定赴境外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的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境內外舉辦的上述活動。
(九)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各級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經濟開發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自由貿易區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經貿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