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外包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三)加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以及貿易救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等方面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區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區進出口狀況,擬訂和執行我區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提出總體平衡、結構調整、開拓國際市場、優化出口商品等宏觀調控建議和措施;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劃;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三)參與擬訂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核和核準等工作,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準屬我區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指導、檢查監督我區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五)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指導和監督我區赴境內外舉辦或參加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