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講,競爭產生了聯合、并購,在聯合與并購的基礎上又產生了新的更高層次的競爭,使競爭更加尖銳,更加劇烈。而當聯合與并購發展到出現控制生產與市場的經濟現象時,便產生了壟斷。
壟斷的動機,一是為了避免勢均力敵的少數大企業兩敗俱傷,二是為了通過控制生產與市場獲得高額利潤,但歸根結底是為了后者,前者是實現后者的必不可少的途徑。
壟斷的出現,并不排斥競爭,在共同市場上,各大企業之間、企業集團內部之間以及大企業與眾多小企業之間存在著廣泛的競爭,尤其是在貿易領域,中小型企業在數量上更占絕對優勢,因此,競爭不可避免。一定程度的壟斷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形成規模效益,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提高產業集群能力及產業集中度,提高一個國家在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從而有利于促進經濟與貿易的發展。但經營過于集中,過分壟斷,又會限制競爭的正常展開,不利于生產與貿易的發展,不利于市場需求的滿足和實現,因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加以防范。
此外,必須注意,這里講的壟斷,是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在企業聯合與兼并基礎之上的壟斷,是基于規模經濟要求、資源高效配置和資本集中程度,以巨型產業組織為依托的經濟壟斷。它不同于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長期存在的、以行政權力為主要手段的經濟壟斷,對于超經濟的行政性壟斷和官商勾結的欺行霸市的獨占性壟斷必須堅決反對和查禁。同時,對于違反公開公平競爭原則的企業之間的違法合謀所形成的壟斷也必須認真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