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完整的貿易政策應包括:政策主體、 政策客體、政策目標、政策內容和政策手段。
從 對外貿易政策的內部構成看應包括三個層次:
1、對外貿易總政策,其中包括進口總政策和出口總政策
這是根據本國 國民經濟的總體情況,本國在世界舞臺上所處的經濟和政治地位,本國的 經濟發展戰略和本國產品在 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以及本國的資源、產業結構等情況,制定的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實行的對外貿易基本政策。
2、對外貿易國別(或地區)政策
這是根據對外貿易總政策及世界經濟政治形勢,本國與不同國別(或地區)的經濟政治關系,分別制定的適應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對外貿易政策。
3、對外貿易具體政策,又稱進出口商品政策
這是在對外貿易總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產業的發展需要,不同商品在國內外的 需求和 供應情況以及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分別制定的適用于不同產業或不同類別商品的對外貿易政策。
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一般反映本國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在 資本主義國家,占統治地位的 資產階級內部,一般存在著若干不同的 利益集團。在一定時期,某一集團在政治上占上風,則該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就反映這個集團的利益和意志,主要為這個集團服務。因此,在資本主義國家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常在此問題上發生爭吵。
一個國家 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一般是由該國的立法機構進行。在資本主義國家是由其議會直接通過貿易法案,或由議會授權總統或政府制訂 、頒布有關的法令或規章,如 進出口商品 關稅的提高或降低、進出口商品的限額、是否實行許可證制、 商品檢驗規章以及與外國簽訂 貿易協定等。
對外貿易政策在制定以前,立法機構一般要征詢各大企業集團的意見。大企業主也必然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通過其組織──企業主協會或商會向立法機構提出建議,施加影響。
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和貫徹方面,國家一般設立一系列專門機構,按照對外貿易政策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管理。如在政府中設立外貿部或 商業部作為 對外貿易的 行政管理機構;在 對外開放的口岸地點設立海關作為 進出口商品的通道,對商品進行監督查驗、征收 關稅、查禁 走私;設立 進出口銀行,從金融上支持商品的進出口,發放 出口信貸、辦理國際 支付結算;設立 商品檢驗局和 衛生檢疫機構,從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衛生和 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