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欺詐發生的原因
發生國際貿易欺詐的原因眾多, 歸納起來不外乎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財迷心竅是貿易欺詐發生的根本原因。正如香港民商法專家楊良宜先生在《提單騙案例釋》一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機和欺詐是門路,精心組織的海事欺詐,往往給騙子們帶來了好運氣? ?欺詐成功和隨之而來的榮華富貴以夏不斷進行欺詐的欲望,惡性循環永無止境。接著便是受害者叫苦連天或國際貿易趨干混亂。有人形容u201c 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可見偽造提單獲利何等豐厚。
現行 國際貿易慣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例如現行國際貿易中大量使用 信用證方式 結算,而現行的1993年修訂的《 R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規定:信用證是純粹的 單據業務,有關各方面處理的是 單據而不是 貨物。只要 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臺 信用證規定的單據, 開證行就有義務付款,而不管單據的真偽:即使該單據系賣方偽造,銀行也應該承擔對與信用證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的義務。 信用證的這一特點為賣方利用偽造的 單據進行欺詐客觀上提供有利條件。
國際貿易是以交易雙方當事人彼此以誠相待、相互信任為基礎而進行的。一般來說,在國際貿易臺同談判階段,一方當事人想要公開欺詐對方是很困難的。但在臺同訂立后的履約階段,買賣雙方遠隔重洋,身處異地, 互不見面,各盡各的義務,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憑各自的意愿行事,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對方的履行行為都是比較困難的,這就在客觀上為一方當事人欺詐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可能。
雖然國際不法分子的欺詐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造成巨大貿易損失,激起了國際經貿界的極大憤慨。但由于國際貿易欺詐是一種非暴力的不法行為,人們并不覺得它是一種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 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1980年聯合國貿發會議曾經先后兩發在日內瓦召開研討國際貿易欺詐的會議,但由于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打擊國際欺詐的任何協議。雖然有些國家和地區制定過關于懲處欺詐的法規,但由于國際貿易欺詐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而各地區的法律僅能在本國,本地區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從而使打擊 跨境貿易欺詐存在法律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