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政策、法規。
(二)實施u201c外向帶動u201d戰略,積極搞好招商引資,全面推行優質服務外商制度。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際貿易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經協辦內聯招商職能,本地區橫向經濟技術協作計劃及內聯招商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和措施,與外地建立經濟交流協作關系。
(四)參與擬訂外向型經濟規劃,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督促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負責反傾銷、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承擔的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劃的組織實施。
(六)負責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對歸口單位財產實施監督管理及財務、經濟責任審核。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
(八)組織參與各種經貿推介會、洽談會活動。
(九)指導、協調對外貿易經濟工作,宏觀管理進出口工作,根據授權自主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管理和轉報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申報有關企業的進出口物資。
(十)負責我市內聯招商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協調招商業務,組織開展各種商品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活動;擬訂本地區橫向經濟技術聯合與協作的政策、規定和措施,制定經濟技術協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