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商與出口商的區別是不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國賣主購買商品,而只是接受賣主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規定的條件下代表委托人開展出口業務。出口代理商本身并不擁有商品所有權,只是在交易成功后,由委托人付給一定的傭金。在國際市場上,出口代理商主要有銷售代理商、廠商出口代理商、國際經紀人和出口傭金商等。這些代理商既可以是一個組織機構,也可以是一個自然人。
(1)銷售代理商。銷售代理商與生產企業是委托代理關系,它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所以無決策權,一切業務活動由生產企業決定,但它通常又可以控制出口產品的價格、銷售渠道和促銷方式,因此,可視為生產企業的銷售經營部門,負責生產企業的全部銷售業務。
(2)廠商出口代理商。廠商出口代理商是接受生產企業的委托,從事商品出口經營業務的代理商,相當于執行生產企業出口部的職能。在國際市場上,中小企業多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此外,大企業在開拓新市場、推銷新產品或面對的市場潛力不大時,也通常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的缺點是市場活動范圍有限,影響了生產企業開發國際市場的進度。
(3)出口國際經紀人。出口國際經紀人指經營出口業務的經紀人。這種代理商只負責給買賣雙方尋找客戶,不持有存貨,也不辦理商品進出口的具體業務,它與進出口雙方一般沒有長期的固定關系,其職能是聯系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適合采用國際經紀人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一些缺乏國際市場營銷經驗的中小企業;經營的產品季節性強;需要開拓國外新市場,而自己又不能設立國外銷售機構的企業;不值得設立銷售機構;目標市場遙遠、市場分散、人口稀少等。
(4)出口傭金商。出口傭金商是指接受生產企業委托,代辦出口業務,從中收取傭金的代理商。出口傭金商的業務,主要是代國外買主采購傭金商所在國的商品出口,有時也代國內廠商向國外銷售產品。出口傭金商代國外買主辦理委托業務時,是根據買主的訂單或委托購貨書(代購訂單)進行的,一旦達成協議,買主不能變更其委托,傭金商也必須按照購貨書內規定的條件進行采購,運送到指定地點,由買主付給傭金,并且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買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