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度
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調查時發布公告是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作為WTO成員,我國在這方面必須予以遵守。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在采取對外貿易調查措施時予以事前公告,各方利害關系人方能及時得知相關信息,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調查方式
根據《對外貿易法》,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需要指出的是,這些調查方式各有優缺點,對外貿易調查可能結合多種方式進行,這既符合WTO有關規則,也符合我國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因為很多對外貿易調查活動牽涉的利害關系人數量多,涉及的地域廣,只采用一種調查方式顯然無法保證調查的效率和質量。當然,不管采用哪種調查方式,都要給予各利害關系人充分表述、反駁、辯解的機會,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全面了解各方面的實際情況。
(三)調查結果
《對外貿易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證整個對外貿易調查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確保相關利害方有機會利用司法審查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對外貿易調查中的相關義務
《對外貿易法》第39條規定:u201c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助。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時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