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中國進出口貿易發展和改革外貿體制的需要,根據產品稅條例(草案)和增值稅條例(草案),作如下規定:
一、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下同)和其他單位進口的產品,應依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下列進口產品,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經國家批準進口的糧食、原糖、化學肥料、農藥;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物資和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原材料(包括輔料和包裝物料)、零部件;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準免稅的產品。專為制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別不同產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稅。
三、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自營進口的產品,應直接向海關交納產品稅或增值稅。進口單位委托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理進口的產品,由代理進口的單位向海關代交產品稅或增值稅。
四、進口產品一律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產品稅或增值稅,計稅公式如下:計稅價格=(到岸價格 關稅稅額)÷(1-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應征稅款=計稅價格×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
五、進口產品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繳納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1u2030的滯納金。
六、對減免稅進口的產品,轉作其他用途或在國內銷售的,應按規定補交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七、外貿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已稅產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報關出口后,應將所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稅款退給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退生產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屬于產品稅征收范圍的工業品,退最后生產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稅稅款;出口已稅農、林、牧、水產品,退收購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稅稅款。
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報關出口后,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除免征本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u201c扣除項目u201d已繳納的稅款。
八、出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其他企業代理出口的產品,均應在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填寫u201c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u201d,并附發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產品證明》等有關票據和證明,向本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后予以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