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國際貿易活動中爭議的方式
n1.和解
n是指民事糾紛中自訴人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協商就某項爭議達成和解的協議,經法院同意后,自訴人可以撤訴。
n2.調解
n可分為法院調解、仲裁廳調解和群眾調解(即訴訟外調解),這是處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對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經仲裁機構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應簽定書面和解協議。群眾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主持下成立的調解。這類調解不具法律效力,如當事人反悔,有權向法院起訴,它適用于一般民事糾紛案件。
n3.仲裁
n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在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并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
n4.訴訟
n是指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不屬于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機關復審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n(二)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序
n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n凡是爭議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等類法律規范,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主管的行政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處理。
n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裁定和處理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有權復議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處理。
n2.涉及民事法律的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n凡是爭議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產品質量責任法、合同法等類法律法規),爭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但在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中有仲裁協議條款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或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