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方同意:
?。╝)與糧農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培養關于奶制品對提高營養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認識,并了解通過何種方式方法能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這些奶制品。
?。╞)根據本協議的目標,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以糧食援助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奶制品,參加方每年應盡可能將它們擬捐獻的這種糧食援助的規模、數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會。如可能,參加方應將擬對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見事先通知理事會。應該這樣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雙邊的或通過聯合項目或通過多邊方案,特別是世界糧食方案。
?。╟)認識到在該領域內協調它們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對正常的生產、消費和國際貿易格局進行有害干預的需要,并且有必要在理事會上就對作為糧食援助或以優惠條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交換意見。
2.作為捐贈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救濟或為其福利事業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業交易均要依照《農產品協議》的第十條規定進行。理事會應與糧農組織處理剩余物資協商分委會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會應依照它將擬訂的條件和方式對正常商業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進行討論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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