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是不可以在加工手冊或賬冊項下退換的。對此,海關總署是有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企業進口料件由于質量存在瑕疵、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以及由于加工貿易出口產品售后服務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稅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也就是說,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只能做內銷補稅處理,不能再復運出境。
但實踐中的問題在于,并未有細化的規定,對如何認定“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做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第二條對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受災保稅貨物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未對“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做出規定。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制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第十條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申請將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退運出境的,海關按照退運的有關規定辦理,憑有關退運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那么問題來了,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可以退換,而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可以退運出境。在無法有效區分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與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的情況下,口岸海關究竟如何監管?企業又如何做到合規呢?比如,一個打孔的基板,如果打廢了,究竟屬于已經加工的保稅料件,還是屬于殘次品呢?一根料件形式進口的鋼管,成品是截斷后的鋼管,那么不符合要求的截斷后鋼管,究竟屬于已經加工的保稅料件還是殘次品呢?
目前,基本上是不做區分的,包括已加工保稅料件在內的所有加工貿易貨物都是可以退換的,企業只要把已經加工保稅料件按照殘次品進行申報就可以實現退換的目的。海關的解答也基本上是這樣的口徑,并未特別強調已經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退換。我們來分享兩條海關總署主頁上《海關業務問答》的實例。
問:老師您好!我們是南昌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現在有一個問題要請教一下: 我們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人員作業不良的產品(
此產品包含原物料、半成品、制成品),請問這些作業不良的產品是否可以退運至境外(香港),或者有其它的處理方式?我們主管海關回復說作業不良的原材料是不可以退到境外的,請問此種回復是否正確?
南昌海關: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十的規定:“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你司“工人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不良品”符合“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規定,若該不良品為殘次品或者廢品,依法應復運出境,你司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問:老師您好~~我是青島一家來料加工電子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一批不良品,
有不良成品,
還有半成品。現在客戶要求將產生的不良品退換給他們。但是我們公司不知道應該按照正常品出口呢?還是應該將不良品折成料件做料件退運處理?請老師給予答復~~多謝~~
青島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的規定,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申請將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退運出境的,海關按照退運的有關規定辦理,憑有關退運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可以看出,企業的問題中,很可能包含了已經加工的保稅料件,但海關的業務問答中,并未對此給出專門的提示。有鑒于此,建議海關總署能夠對什么是“已經加工的保稅料件”做出更加準確的指引,以實現更加有效的監管,也盡可能減少進出口企業在關務合規方面的現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