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集團,其市場潛力非常巨大。在市場全球化的今天,產品的生產者要與歐洲大市場接軌,首先要在標準和要求上與之接軌。因此,有關部門應當注意收集并及時發布歐盟標準信息,生產企業對歐盟的協調標準、協調指令以及基本要求不僅要了解,而且應當根據要求對產品進行風險分析,得出相關產品是否假定符合的結論,以此來增強產品投放歐洲市場的信心。
一、協調標準
協調標準是由歐洲標準化組織根據歐委會和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歐洲電訊標準化組織(ETGSI)達成的指導原則而起草,并被歐委會所采用的歐盟標準。根據歐共體第98/34/EC號指令所給定義,歐盟標準是由歐洲標準化組織為重復或繼續適用而采納的、非強制性適用的技術規范。
根據這些組織的內部規則,歐盟標準必須被轉換為成員國標準。這一轉換意味著歐盟標準必須同時以成員國標準形式出現,并且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取消有可能與歐盟標準發生沖突的成員國標準。
1.協調標準與歐盟標準的區別在于:(1)與法規的關系。歐盟標準與歐盟法規沒有任何關聯,只是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的一個標準而已;而協調標準卻與具體的法規有密切關系,即一個協調標準必須與相關的基本要求相匹配;(2)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歐盟標準不會在《官方公報》上公布,而協調標準必須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并由成員國轉換為成員國標準;(3)按協調標準生產的產品,應假定符合了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按照歐盟標準生產的產品沒有這一假定符合。
此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采用的協調文件也可以被歐委會接受作為協調標準。歐盟標準和協調文件的區別主要是成員國所負擔義務的程度不同。協調文件必須在國家級執行,至少也要公布文件的名稱和代號,并將與之相沖突的國家標準撤消。當然,在特定條件下,協調文件被作為協調標準而適用時,允許在國家標準間出現不同。但是,一些私人公司或團體采用的技術規格,或者從歐洲標準化組織得到的其他文件,不是協調標準。
2.協調標準的產生程序主要有如下步驟:(1)歐委會與成員國磋商后,形成一個起草歐洲標準的授權;(2)將此授權轉到歐洲標準化組織;(3)歐洲標準化組織接受這一授權;(4)歐洲標準化組織提出一個計劃,起草工作開始;(5)由該組織的技術委員會提出擬定的標準草案;(6)歐洲標準化組織和成員國標準化機構組織一次公開征求意見活動;(7)技術委員會考慮收到的對標準草案的評論;(8)歐洲標準化組織的成員國代表大會批準標準草案;(9)歐洲標準化組織將標準的索引轉交歐委會;(10)歐委會在《官方公報》上公布這些索引;(11)成員國標準化組織將歐盟標準轉換為成員國標準;(12)成員國主管部門公布轉換后的成員國標準的索引。
二、協調指令與一般產品安全指令
要建立和完善單一市場,就必須消除因成員國之間標準差異而對貨物貿易造成的技術壁壘。為此,歐共體部長理事會在1985年就通過了《關于協調技術與標準化的決議》。其指導原則是,只對產品的基本要求做出強制性規定,并且由標準化組織制定相應的協調標準。產品只要滿足了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在成員國市場上自由流通,而且按協調標準生產的產品則被假定為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任何成員國不得阻止按協調標準生產的產品在其市場上流通或銷售。
由于協調指令所包括產品的范圍有限,而很多產品的標準暫時還不能協調,歐共體便制定了另外一個指令———《一般產品安全指令》,旨在確保投放到歐共體市場上的產品在正?;蚩深A見的條件下使用時不會出現危險。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只能將安全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并將產品附帶的風險提醒使用者和消費者。如果不能馬上判斷出產品的某種風險,則要求制造商在他們能力范圍內,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相關信息,使他們能對產品本身所附帶的風險進行正確評估,從而使消費者能謹慎對待這些風險。指令還要求制造商采取與產品特性相當的措施,以使公眾知道產品可能附帶的風險,如果需要的話,還要采取適當的行為將危險產品撤出市場。
此指令同樣也是安全保障條款和快速信息交換體系的法律基礎,它授權成員國市場監督部門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檢查,并為此采取行動,或通過安全保障條款程序,或通過快速信息交換體系,通知歐委會。
三、基本要求
根據歐盟指令體系規定,對產品的基本要求必須協調化并帶有強制性。而將立法協調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圍內的基本要求內又是指令體系的一個基本原則。由此可見,確定產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為保護使用者(通常是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健康與安全,有時也包括其他方面,如保護財產或環境的安全。因此,為了確定產品的基本要求,真正使其與技術規格區分開來,必須對大量產品進行系統分類,并一一確認產品所可能產生的風險。
基本要求旨在對公共利益提供和確保一個較高水平的保護。這些基本要求或者與產品的某種危險有關(如物質的和機械的抵抗力,易燃性,化學的、電的或生物性質,衛生性,放射性,準確度等);或者是與產品或其性能有關(如關于材料、設計、建筑、制造程序、制造商等方面的規定);或者是規定了原則性的保護目的(如通過說明性的清單等)。以上這些基本要求經常是結合在一起的。為了確保產品符合相關的公共利益,不同指令的基本要求同時適用,因此,幾個指令可能同時適用于同一個產品。
根據規定,產品只有在符合了這些基本要求后,才可以被投放到歐共體市場并投入使用。因此,制造商需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析,以決定產品所適用的基本要求。這一風險分析應形成文件,并包含在產品的技術文件中。
產品的基本要求在各指令的附件中一一被列出,它詳細說明了產品需要達到的目的,或需要防止的危險,但并沒有特別規定或提示為此而采取的技術解決方法。這一靈活性留給制造商,由其選擇使產品符合基本要求的方法。
四、假定符合
由于協調標準必須與指令的基本要求一致,如果協調標準的索引已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并已被轉換為成員國標準,那么與此標準相符合就可以假定為與基本要求相符合,按此標準生產的產品應被假定為符合了產品的基本要求,可以投放歐共體市場和投入使用。歐委會在1985年《關于技術協調與標準化的決議》規定:根據協調標準制造的產品被假定為滿足了相應的基本要求,成員國不得限制、禁止按照協調標準生產的產品在其市場上的自由流通。
但是,如果制造商只適用了協調標準的一部分或適用的協調標準沒有包括所有的基本要求,那么這一符合假定僅限于與基本要求相對應的那部分標準。
根據某些指令,作為一個過渡措施,如果在同一領域沒有協調標準,國家標準也可以有這種假定。成員國可以向歐委會通報那些它們認為與基本要求相符合的國家標準的文本,在歐委會與根據第98/34/EC號指令成立的委員會磋商后,如果有規定,還要與根據該指令成立的行業委員會進行磋商,在經過這些磋商后,歐委會將通知成員國,此項國家標準是否也適用于假定符合。如果適用,歐委會將要求成員國公布這些標準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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