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國外另 一方買進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或勞務,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用其生產的 產品、其他商品或勞務,分期清償貸款的一種貿易方式。
它是從20世紀60 年代末,70年代初,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貿易方式。其主要特點是:
(1) 貿易與信貸結合,一方購入設備等商品是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或由銀行 介入提供信貸。
(2)貿易與生產相聯系。設備進口與產品出口相聯系,出口機器設備方同時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的商品是利用其設備制造出來的產品。
(3)貿易雙方是買賣關系,設備的進口方不僅承擔支付的義務,而且承擔付息的責任,對設備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補償貿易購入的是機器設備,出口的是產品,可以說是一種進出口相結合的特殊的信貸交易,具有明顯的利用外資的作用。它對設備進口方,可少動用外匯或不動用外匯,進口所需設備和較先進的技術,既有利緩和對外支付手段不足的矛盾,又可提高本國的生產能力,擴大出口,增收外匯;同時也給產品的出口建立了長期的比較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市場。對設備供應方而言,可突破進口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障礙,擴大產品銷售市場;獲得比較固定的原材料供應來源。故補償貿易多用于外匯支付能力困難的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而且較多地出現在生產原材料的部門,或產品為對方所需要,或產品有出口前途的產業部門。
目前,補償貿易的做法,有兩種形式:
(1)返銷(Buy-back),由設備進口方利用對方提供的設備和技術制造的產品,包括直接產品或有關產品(Resultant or Related product),償付進口設備的貨款。
(2)互購(Counter purchase),即設備進口方支 付設備的貨款,不是用直接產品,而是用雙方商定的其他產品或勞務來償付。所以,這種情況下的交易,為兩筆互有聯系而分別進行的交易。此外,補償的形式還可采用部分產品或勞務補償部分現匯補償的方法,這種方法被稱為部分補償;或者因第三方參與補償貿易,例如由第三方接受并銷售補償產品,或由第三方承擔或提供補償產品等,稱為多邊補償。
不論哪種形式,雙方磋商達成協議后,一般都要簽訂補償貿易的書面文件,主要有補償貿易協定、設備進口合同,返銷或互購合同等,作為補償貿易當事人執行協議的依據。在上述模式下,決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價格和質量,而是取決于回購的承諾。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場機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