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原產地規則是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作為談判雙方博弈的結果,優惠原產地規則既要使本國利益最大化,又要與談判各方實現共贏,因此,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有很大區別。
法律依據
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是規范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主要法律文件,而優惠原產地規則均為雙邊或者多邊的國際協定,其國內法體現為海關規章。
適用情況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為了實施國別優惠(關稅)政策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如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間適用的即屬于此類;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實施最惠國待遇等。
原產地標準的具體內容
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在原產地標準方面都可以分為“完全獲得標準”和“非完全獲得標準”,但這兩種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
關于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標準的一般性要求是指產品在出口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非優惠原產地規則與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這一標準的表述方式均為分類列舉,大的類別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農產品)及其制品、動物及其制品、礦物、水產品或者海產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廢舊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類均存在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背后的經濟利益可能是巨大的。
比如在特定國領海以外獲得的魚產品,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要求是“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獲得的產品。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則會更多一些,如主體方面,一般會限制為在成員國注冊或者登記,并懸掛或者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成員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圍方面,一般會要求為成員國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員國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適用的國內法確定的領水、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員國是沿海國家,漁業發達,這一方面的要求會更為細致。
關于非完全獲得標準
非完全獲得標準適用于在出口國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產過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貨物。我國實施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的主要標準是實質性改變標準,按照《原產地條例》規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實質性改變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由于《原產地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為統一執法尺度、增強可操作性,根據《原產地條例》的授權,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質檢總局于2004年公布了《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對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制造/加工工序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的具體含義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將《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作為該規章的附件一并公布。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標準一般分為四類,即特定原產地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
特定原產地標準
特定原產地標準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概念。
我國早期簽訂的自貿協定將特定原產地標準與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工序標準等標準并列,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亞太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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