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在國際貨物買賣的過程中是指對賣方交付或擬予交付的合同貨物進行品質、數量和包裝鑒定,對某些商品,還包括根據一國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要求進行的衛生檢驗和動植物病蟲害檢疫。
關于商品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
一、在進口國檢驗。
(1)買方營業處所或最后用戶所在地商品檢驗。對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貨時檢驗的貨物,例如密封包裝,在使用之前打開有損于貨物質量或會影響使用的貨物,或是規格復雜、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條件下用精密儀器或設備檢驗的貨物,一般不能在卸貨地進行檢驗,需要將檢驗延遲到用戶所在地進行。使用這種條件時,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數量)是以用戶所在地的檢驗結果為準。
(2)卸貨時的商品檢驗。一般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卸貨后,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商品檢驗地點可因商品性質的不同而異,一般貨物可在碼頭倉庫進行檢驗,易腐貨物通常應于卸貨后,在關棧或碼頭盡快進行商品檢驗,并以其商品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和數量的最后依據。這也就是國際貿易上通常所說的“到岸品質、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這種條件時,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品質、重量變化的風險,買方有權根據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的檢驗結果,在分清賣方、船方和保險公司責任的基礎上,對屬于賣方應該負責的貨損、貨差,向賣方提出索賠,或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二、在出口國檢驗。在出口國檢驗,又稱為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它又可分為:
(1)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是指商檢貨物在裝船前交由雙方約定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商品檢驗,商品的品質、數量以當時的檢驗結果為準。這就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離岸品質、重量"(Shipping Weight/Quality)。目前,有些散裝貨物采用傳送帶或其它機械操作辦法裝船,其抽樣檢驗和衡量工作,一般是在裝船時進行。盡管如此,它還沒有脫離離岸品質、重量的范疇。
(2)工廠檢驗。由工廠的檢驗單位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貨物出廠前進行商品檢驗或驗收。在這種條件下,賣方只承擔貨物在離廠前的責任;運輸途中的品質、數量變化的風險,概由買方負擔。這對賣方是最為有利的一種選擇。
三、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目前,我國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貨物在裝船前進行商品檢驗,由賣方憑出口貨物連同其它裝運單據,交銀行議付貨款。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再由雙方約定的機構在約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復檢。如發現貨物的品質或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有權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異議。檢驗機構的選定,涉及到由誰實施商品檢驗和提出有關證書的問題,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這一向是商品檢驗條款中必須明確的另一個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