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設立海關監管場所
設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三)具體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www.bgyedu.com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六)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復印件;
(七)場所平面圖和建筑設計圖。
提供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請企業向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決定是否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設立監管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設立監管場所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海關審核
海關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遞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申請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決定書》;申請企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3.申請企業至海關領取批準證書
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申請海關申請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決定書》自動失效。
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的,海關向申請企業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企業可投入運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自制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辦理時限
自海關受到全部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受理部門
按照所申請監管場所的不同類別,分別由各地海關監管通關處或海關行郵監管處受理。
杭州市濱江區偉業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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