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規定的文件資料。
填寫《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一式兩份,并隨附如下書面報關單證:
(一)報關員證;
(二)代理報關委托書;
(三)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四)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五)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六)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七)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第二步:現場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通關管理處。
第三步: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批后,對電子報關數據進行相應處理,并將經審批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四步:現場海關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批意見,打印有關單證,并按確定的金額收取保證金,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以保函方式擔保的現場海關退一份《保證函》給報關人留存,憑以辦理銷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