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殘疾人個人、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以及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殘疾人個人和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個人專用品的免稅范圍為:
1.假肢及其零部件;
2.假眼;
3.假鼻;
4. 內臟托帶;
5.矯形器;
6.矯形鞋;
7.非機動助行器;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
9.輔助器具:移動用輔助器具、翻身用輔助器具、升降用輔助器具;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殘疾人專用服裝、安全防護輔助器具、穿換衣服的輔助器具、畫圖和書寫輔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輔助器具;
11.專用衛生用品;
12.視力殘疾者用的盲杖;
13.導盲鏡;
14.助視器;
15.盲人閱讀器;
16.語言、聽力殘疾者的語言訓練器;
17.智力殘疾者用的行為訓練器;
18.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免稅范圍為:
1.殘疾人康復及專用設備,包括床旁監護設備,中心監護設備,生化分析儀和超聲診斷儀;
2.殘疾人特殊教育設備和職業教育設備,對殘疾人進行義務教育、學歷教育、職業教育所需各類設備;
3.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測試設備;
4.殘疾人專用勞動設備和勞動保護設備;
5.殘疾人文體活動專用設備;
6.假肢專用生產、裝配、檢測設備;
7.聽力殘疾者用的助聽器。
以上殘疾人專用品免稅,除個人進口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外,其余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以及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必須首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進口單位簽發《征免稅證明》,進口單位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三、辦事機構
四、辦事準備 1、應具備的資格:
(1)殘疾人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體結構或某種組織的功能喪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2)福利、康復機構,是指:
A、民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所屬福利機構、假肢廠和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包括各類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榮軍醫院和榮軍康復醫院)。
B、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直屬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所屬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
2、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以及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應交驗以下單證:
(1)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2)進口發票1份;
(3)合同1份;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五、辦事機構義務 主管海關經對進口單位交驗的有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殘疾人專用品的進口免稅手續,出具《征免稅證明》。
六、辦事程序 第1步:如殘疾人個人進口殘疾人個人專用品,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
如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個人專用品,需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應并提供有關單證資料,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如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首先應按隸屬關系,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民政局轉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審核;其次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上簽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二份報送海關總署,由經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審核無誤后,通知康復福利機構所在地海關;然后康復福利機構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提供有關單證資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以及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應交驗以下單證:
(1)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2)進口發票1份;
(3)合同1份;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第2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并出具《征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