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某些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包括為:
一、1996年3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二十種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1998年1月1日后批準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首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外商投資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