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2001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公布的《關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 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 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 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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