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外貿課堂 >
外貿知識 > 上海海關:暫時進口保證金退還期限和不能退還部分的單據
上海海關:暫時進口保證金退還期限和不能退還部分的單據
問題編號:[104307]
問題標題:暫時進口保證金退還期限和不能退還部分的單據
問題內容:我公司(經營單位代碼:4403149525)在吳淞海關辦的暫時進口,保證金條上的"擔保到期日"為2009年5月3日,4月18日已將相關貨物退運出境.現海關要收取保證金金額的10%,作為超期扣款. 請教(1)超期的期限是指的哪個日期, (2)扣取的10%金額,會出具收據嗎,還是關稅單增值稅單? 委托的報關行也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解釋不清楚,相關的電話打了三天了,不是打不通就是沒人接聽,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貴司的情況應該是要收取部分稅金的暫時進出口商品,至于10%的金額,海關是會出具對應的稅單的。即關稅和增值稅。具體的問題可能還是要和吳淞海關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