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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37號公告理解的問題
問題編號:[102506]
問題標題:關于對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37號公告理解的問題
問題內容:最近我們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自發學習了《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即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37號公告。 此文件第三條中寫明“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后進入區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管理。”對這條我們幾家企業的理解各有不同。我理解是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可以用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區。也可以進口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再復出口。因為在此條中“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后進入區外的商品,”此條中的這個“或”字讓我將此條理解為兩個加工形式一個是“深加工結轉”另一個是“進口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但也有人認為此條只能適用于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區。請海關領導講評此文件該如何理解?為什么? 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烏魯木齊海關
答:您所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2009年37號公告明確開展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必須符合“深加工結轉”管理規定。“或”字是指開展加工貿易的企業和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兩企業開展《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業務的應符合“深加工結轉”管理規定。一、進口禁止類商品必須經實質加工后,轉入下一企業繼續加工復出口的方可按照加工貿易管理規定執行,即進口備案與深加工結轉同時辦理。二、經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實質性加工后,依據深加工結轉管理規定轉入區外企業進行加工復出口的。三、出口商品為禁止類的,按照“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至下一加工企業的不按照禁止類商品管理。四、出口商品為禁止類的,進入特殊監管區域進行實質加工的不按照禁止類商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