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處理
問題內容:因我司09年初瀕臨倒閉,后在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新投資者的加入方渡過難關,現企業法人已變更,但針對前企業法人所留下的不作價設備我司應如何處理?如果是要核銷征" />
廣州海關:不作價設備處理
問題編號:[108325]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處理
問題內容:因我司09年初瀕臨倒閉,后在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新投資者的加入方渡過難關,現企業法人已變更,但針對前企業法人所留下的不作價設備我司應如何處理?如果是要核銷征稅因新投資者已為企業墊付不少前期拖欠廠租、員工工資、水電費、社保、供應商貨款、拖欠設備款等,后期啟動生產運作亦需一大筆資金,而我司目前資金狀況確實較為緊張,新投資者對于再征不作價設備稅金可能難以承受,請問是否另有其他方法處理不作價設備?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根據規定,對仍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在不作價設備,經設備所有權人同意,可以選擇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是經原外經審批部門批準后,由主管海關核準,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二是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后,由企業自行處理;三是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業使用;四是向主管部門申請不作價設備的放棄處理。具體可咨詢主管海關或查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