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615]
問題標題:關于減免稅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來料加工企業.請問是否在2008年11月前取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在今年的6月30日前免征關稅及增值稅?如果在今年1月份進口的設備已經繳納了增值稅是否可以要求退還給企業?如可以退還又應辦理哪些手續?另外剛開始拿到<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此份文件是否需要到貴海關備案?盼復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根據規定,在2008年11月前取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減免稅項目進口投資設備,在2009年6月30日前領取《征免稅證明》并辦理進口手續的,可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根據《關稅條例》規定,減免稅設備應在進口前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因此對已進口并繳納增值稅的設備,不存在退還稅款問題。另一方面,你司如已領取<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且需要進口投資設備的,應盡快到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項目備案手續。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