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進料加工增值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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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進料加工增值率問題
問題編號:[106990]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增值率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我想問一下海關對進料加工增值率方面有沒有文件規定,有人說成品比料件增值必須在17%以上,不知有無此規定。由于國際市場變化太多,企業實際出口單價經常會比備案金額少,有時為了維持客戶和訂單,甚至會低于進口料件價格出口成品,特別是現在經濟危機時期。不知海關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進料加工貿易,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進料加工貿易按照對外簽約形式分為“進料加工非對合同”和“進料加工對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動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銷出口的交易形式。本監管方式代碼“0715”,簡稱:進料非對口。 “進料加工對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出口對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項的交易形式,包括動用外匯的對合同或不同客戶的對口的聯號合同以及對開信用證的對合同。本監管方式代碼“0615”,簡稱:進料對。 你司可按照上述界定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