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3279]
問題標題:硝酸銨化肥出口手續
問題內容:請問出口硝酸銨化肥需要提供那些手續?需要怎么辦理??謝謝了!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昆明海關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受理,現答復如下: 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申報管理規定》(署令第103號)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批準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你單位在辦理出口硝酸銨(31023000)手續時,應根據以上規定向當地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 如合同、發票、裝載清單等)、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并辦理海關驗放監管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