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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進口設備關稅減免[113898]
問題編號:[113898]
問題標題:(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進口設備關稅減免
問題內容:尊敬的青島海關領導: 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目前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涉及進口設備(國內性能不能滿足需要),但是經查詢該設備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能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調整)》。
經查閱海關文件署稅[1999]791號,我公司進口的設備屬于該文件條文(三)特殊規定之情形:
1、凡五類企業超出本條第一款第2點界定改造的,其進口證明應由國家或省級經貿委按審批權限出具《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
2、五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設備更新維修或技術改造,需進口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如確屬國內同類產品的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歸口管理該類產品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格式見附件三),直屬海關憑上述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或《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及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辦理設備及其配套技術的免稅審批手續。
請問:
1、我公司進口的設備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能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調整)》目錄之中,但是國產的性能不能滿足實際生產的需要,按照署稅【1999】791號文件,我們需要出具《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該證明我們應該去哪個部門出具(國家發改委或者…)?
2、目前青島海關是否認可該文件,把這個文件作為該類設備免稅進口的必需文件?
3、依照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執行<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講材料的通知》(1999-12-06)第四條,
(二)進口商品用途超出更新或維修范圍進行技術改造,需提供的單證資料:--該條是否仍然有效?我公司依照該條目提供 《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后,是否可以進行減免稅備案和申請?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1.《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出具。 2.我關認可國家發展和改革為委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該《證明》屬于外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申請免稅必需的單證之一。 3.《關于執行<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講材料的通知》(1999-12-06)第四條,(二)的規定目前仍然有效。 4.你公司應根據青島海關門戶網站“辦事指南”項下“減免稅”欄目規定的相關單證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備案和免稅審批手續,在提供《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的基礎上,進口商品應同時不屬于《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財關稅〔2009〕55號附件)范圍方可享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