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2952]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的具體方式
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進料加工貿易可采取委托加工和作價加工兩種方式,采取作價加工方式的,保稅料件的銷售需要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否則不予辦理退稅。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關總署令第168號規定: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管理辦法規定: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企業。綜合上述政策規定,經營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方式,其手冊備案的加工工廠與經營企業在同一直屬海關關區,可以采取作價加工方式,先將保稅料件賣給加工企業,加工企業加工完后連同加工費一起開具成品發票給經營企業。請問此種做法是否正確?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不能存在料件買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