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831]
問題標題:退運貨物復出口
問題內容:你好,我司有一批貨物因質量問題辦理了退貨修理,要求在半年內重新出口,現因產品問題無法在要求的期限內重新出口,請問可否申請延期?如果可延期的話,可再延多長時間?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辦理什么手續?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根據所咨詢問題情況,參照進出境修理物品的有關定義,貴公司所進出口的貨物應按照監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碼1300)”辦理進出口手續。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三、進出境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請備齊修理物品延期復運出境情況說明到相關業務現場咨詢并辦理擔保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