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394]
問題標題:出口貨物退運
問題內容:您好: 今年一月從天津新港出口一批化工品到印度孟買,付款方式為DA60天,貨到港后,聯系客戶后來得知其已破產,要求我司將貨物退回,請問,這種情況下,退運回天津,是否可以按退運處理,是否需要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此票貨還未退稅。 多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依您說述,可按退運貨物辦理需要繳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第五十七條規定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