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798]
問題標題:關于收取風險擔保金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老師: 您好!我們是青島的外貿公司,與濱州地區的加工單位做加工貿易手冊。去年我們在濱州海關第一次辦理手冊時交過風險擔保金,之后再辦理就沒再收取。今年我們換了另外一家也是濱州地區的加工單位做加工貿易手冊,請問還要收取風險擔保金么?有沒有具體的海關規定的文件?謝謝!
外貿知識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68號),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具體是否收取請直接與備案地海關聯系,以海關審查驗核有關紙面材料后確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