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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國外母公司替子公司發貨的清關[127139]
問題編號:[127139]
問題標題:國外母公司替子公司發貨的清關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工作人員,您好!我們是一家美國公司設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即子公司),負責母公司產品在中國的銷售。我們計劃與中國分銷商簽訂買賣合同,買方是中國的分銷商,賣方是我公司。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賣方是外國公司。但是因為分銷商可能在全國各個城市,如果我們從母公司進口產品再轉售給分銷商,會增加運輸環節。因此,我們考慮在合同中約定由母公司替我公司履行部分義務,負責發貨,而分銷商直接清關接貨。請問分銷商在貨物清關時,海關會不會因為發貨人不是合同的賣方而不讓清關呢?非常感謝您的指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報關單上經營單位應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合同應與向海關申報的單證一致,具體請持有關紙面單證,以通關時現場海關審查驗核后確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