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0759]
問題標題:如何辦理免稅設備解除監管手續
問題內容:我公司原來免稅進口的設備,現在因項目轉移,要將此設備轉到另外一家公司,需要我們先辦理解除監管,手續應·如何辦理?請多幫助,謝謝!
報關員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由于不了解實際情況,請您聯系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咨詢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第七十六條規定 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