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0627]
問題標題:退運物品清關
報關員問題內容:各海關老師您們好!我公司是來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日前公司以一般貿從比利時時公司訂購了一些生產設備上的配件用于維修及備用,該批物品由比利時飛往北京后轉關至廣州機場清關。當公司報關員拿提單時,發覺隨附的發票上的部分物品不是我司訂購的配件,由于比利時發貨方人員休假至8月底面未聯系上經辦人,故尚未達成退貨處理協議。現請教問題如下:1)該批物品是經北京轉關到廣州機場,可否辦理直接退運。須提交什么資料辦退運手續。2)如不能辦理直接退運,是否要先交稅清關后再辦退運手續。3)如要先交稅清關后退運時,已交的稅可否退回給我司,如何辦退稅。4)該批物品現存放機場貨運公司的監管倉內未清關提取,估計等比利時發貨方人員上班處理時已過海關申報時限了,請問此情況須繳滯報費嗎?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east1234: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6號)第二條規定,"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辦理此類退運手續,可不交納稅款。具體辦理退運手續的情況請前往機場海關咨詢。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