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462]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第195號令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上海海關,您好,我是上海閔行出口加工區內公司,現有如下問題,希望得到您的不吝解答: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原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修改為“未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 ” 意思是否是指“加工貿易貨物可以質押及留置,如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貨物就可以抵押” 2、現《監管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現報稅料件也可以串換,請問需要經過何種手續?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首先,195號令是適用特殊區域外企業的。第二,經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批準,適合抵押的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內銀行申請抵押。具體那類貨物適合抵押,總署還會有具體規定。第三,符合條件的串換,可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主管海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