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852]
問題標題:海關第199號令第13條第(二)條如何解釋東盟原產地證與發票的金額不符的問題
問題內容:我司和美國公司簽訂的進口合同,貨物是從印尼(美國公司工廠所在地)工廠發運的。印尼出示FORM E格式的原產地證,原產地證上的金額是印尼工廠給美國公司的金額,和美國給我司的商業發票上的金額不符。根據海關總署第199號令,第十三條第(二)的規定“商業發票正本是否在東盟成員國境內簽發,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可知商業發票可以來自第三國。關于原產地證上的金額和商業發票金額不符,美國和印尼工廠都可以出示價格說明。請問像我司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征免稅?請問如果拿著FORM E的原產地證加上美國公司和印尼工廠關于價格的說明,是否可以向申報地海關申請征免稅?謝謝,期待盡快回復!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依您所述,該貨物的這種情況不影響享受協定稅率。以實際通關時口岸海關答復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