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056]
問題標題:有關集裝箱的海關登記
問題內容:您好!謝謝你們之前的解答,不好意思我尚有不清楚之處,希望再次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第25條只提到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后準予暫時進境而無需對箱(廂)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但因為我們公司所用的是外國生產的集裝箱,且那些集裝箱的營運人是于鹿特丹注冊的外國公司(即我們公司的母公司),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第25條辦理登記嗎?如果不能,哪些集裝箱可以根第28條免予報關嗎?如需報關,應該如何報(在不是作為貨物形式進口的情況下)?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境外生產集裝箱無需辦理海關登記手續,也無需對箱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