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0209]
問題標題:進口修理修配的監管條件及費用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擬承接石油鉆探工具(非設備、非保修)的進口修理修配(修后復出口)業務,請問:(1) 進口時及復出口時各應申報何種監管方式? (2) HS編碼對應要求監管證件的,可否免除? (3) 進口時海關是否征收關稅并代征增值稅? 若均不征,是否收取保證金? 若收取保證金,是相當于關稅+增值稅全額收取嗎? (4) 修理修配期間,海關是否收取監管手續費? 若收取監管手續費,每日費率是多少? 是按相當于關稅+增值稅全額為基數收取嗎? (5) 出口時海關是否代征增值稅? 若征收,稅率是17%嗎? 是按產品價值還是修理修配費用為基數? 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修理物品進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進出境修理物品”。按照HS編碼對應的監管證件申報。進口時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不征收監管手續費。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具體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節 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