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975]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請問2009年6月30日以后進口的減免稅設備,如現結轉,轉出方(結轉給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解除監管是否要補關稅及增值稅?轉入方(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是否還需征收增值稅?能否給予明確的答復,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外 貿 知 識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如轉入方接收設備可享受免稅待遇的,轉出方辦理轉出手續后,需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無需補稅;同時轉入方無需征收增值稅。由于結轉涉及情況較復雜,因此以我關實際審核情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