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7574]
問題標題:已經減免的設備轉讓是否補交稅款
問題內容:我北京公司擬收購福建一個企業,該企業(外商投資生產企業)在前幾年前進口設備(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規定)減免了增值稅和關稅。目前還在監管期內。北京公司將其資產收購后成立一個新公司繼續在原地進行生產、銷售。原企業繼續存在。問:在監管期內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減免的稅款要補交嗎?還是辦理備案?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