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737]
問題標題:臨時進口醫療器械做檢測,海關新規定難操作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現正辦理臨時進口一臺醫療器械做檢測,在上海機場海關審批時得知有新規定,需要機電辦開證明。法規依據是“署監發[2011]第244號文”,第二章第13條規定“國家規定限制進出口的貨物,主管地海關驗核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后,批準準予暫時進出境的,在規定期限屆滿后必須復運進出境。” 但機電辦說從未接到過任何通知要協助海關開此類證明,因此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我們像機場海關反饋此事,海關讓我們去法規科反應,法規科又說不接受企業的反應,要機場海關去反應。但是機場海關說反應問題不歸他們管。現在我們的審批就僵持在那,無法解決,貨物已經到港一個多星期了,等著檢測,請指導如何操作下去,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現場海關已與職能部門取得聯系,請直接與機場海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