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6324]
問題標題:船舶噸稅免征、延期——海事部門的證明文件
問題內容:依據國務院610號令第11條,辦理修理、終止運營的船舶的噸稅免征或延期,需要海事部門的證明文件。實際辦理該類業務時,海事部門拒絕出具該類證明文件。理由是:一,在港有修理、終止運營行為的船舶也同時在海關的全方位、自始至終的監管之下,海事部門對船舶的監管重點在安全和防污,除此外的任何行為(含貨物裝卸行為)和時間長短不屬其監管范圍。二,海事部門從來未對任何對象簽發或出具過關于船舶修理、終止運營的證明文件,目前海事部門尚無關于簽發或出具此類文件的任何規定。 對此,很多船東反應強烈,但也很無奈,期盼有個彌補的辦法。 懇請海關對此酌情研究。盼復!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非常感謝您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與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10號)第十一條規定 符合該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條規定的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或者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該行政法規已經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鑒于該文件已經有明確規定,建議你司與海事部門進行進一步聯系溝通解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