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621]
問題標題:租賃設備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在海關注冊的生產性企業,我公司的品牌專賣店想從國外租憑幾臺空氣清新機,現有以下問題咨詢,煩請回復: 1、該設備是否會歸入自用設備或辦公用品?請問是否可以用“租賃貿易”方式進口該設備? 2、如可以用上述貿易方式進口,請問能否以我司名義在上海或北京報關進口?并且在上海、 北京使用? 3、是否能從廣州關區進口后,將設備運到北京、上海使用? 4、租賃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除對租金征稅外,進口時是否需要對貨物全值繳納保證金? 5、租賃貨物的監管海關是進口報關地海關或使用地海關還是進口企業主管海關負責監管?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YIDAFANGZHI: 您好!您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一、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貴司的空氣清新機可按“租賃貿易”申報(注:本答復僅供參考,實際辦理以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核定的為準)。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三、以租賃貿易進口的貨物是否可轉移到外地使用請持租賃合同等資料向所在地海關咨詢。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