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099]
問題標題:關于原產地證
問題內容:我司于2011年6月份進口一票“鋼制O型密封圈”,申報時因故無法提供原產地證,申報國別不詳,按普通稅率征收了80%關稅。今年5月份的時候被海關通知還要征收26%的反傾銷稅。經過與供應商溝通,供應商同意補原產地證。供應商提供的原產地證的簽發日期是2012.06.06,而不是開航日或者到港日之前的日期。 問題1:因為是歐盟的產地才要征反傾銷稅,但我司這票貨原產地是日本。可否補了原產地證后,不征收26%的反傾銷稅。問題2:可否退回多征的關稅。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3號有關規定“進口經營單位在海關征收反傾銷稅后補交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海關不予接受,對已征稅款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