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進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是美國關稅法337條款,該條款禁止進口侵害美國知識產權的物品,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注冊商標、和著作權(包括軟件)、半導體光電產品、商業秘密與灰色市場(graymarket)進口等。337條款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令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海關中止放行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包括仿冒商標的產品、侵害著作權的產品以及侵犯專利的產品等。
2、ITC可主動就進口產品是否侵權展開調查,原告應向ITC提供有關證據。
3、ITC在申請人提出指控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指控而展開調查,并在聯邦公報上公布調查通知。
4、原告及被告均有權在聽證會前進行實際檢驗。
5、如果原告在最終裁決之前要求ITC發布一項臨時的暫時排除令,則此時原告必須繳納保證金。如果ITC最終裁決被告沒有違反337條款,則該原告交納的保證金就會給予被告以作為賠償費。
6、ITC可以發布排除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337條款沒有規定認為微量產品進口可以不適用于337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