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成員均應為利害關系人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用地理標志去標示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在這種場合也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即使該地理標志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或相同的表達方式,雖然本協議第四十二條第一句規定了應采用民事程序,但成員在履行此項義務時,可以不采用民事程序而采用行政程序。也均在制止之列。
2.如果某葡萄酒或白酒的商標中包含有或組合有標示該酒的地理標志,則對于所標示者并非該酒之來源地的商標,如果域內立法允許,成員應依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或應根據一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
Bgyedu.CoM 3.在遵守上述第二十二條第4款的前提下,如果諸多葡萄酒使用同音字或同形字的地理標志,則保護應及于每一標志。各成員均應在顧及確保給有關生產者以平等待遇、而且不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確定出將有關同音字或同形字地理標志之間區別開的實際條件。
4.為有利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應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中舉行談判,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標志通告及注冊的多邊體系,使加入該體系的成員在保護地理標志方面可利用該體系。
第二十四條國際談判;例外
1.全體成員同意:進行目的在于依上述第二十三條加強保護各個地理標志的談判。成員不得借本條第4款至第8款的規定拒絕談判或拒絕締結雙邊或多邊協議。在談判中,全體成員均應自動顧及本條第4款至第8款對原先曾經是談判對象的各地理標志的繼續適用程度。
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應經常對本節規定的實施進行審查,首次審查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起兩年之內。凡影響履行依本節規定產生之義務的任何事宜,均可送審理事會。在有關事宜已經不可能通過相關成員雙邊或多邊協商獲滿意結果時,根據某一成員請求,理事會應當就該事宜與一方或多方成員協商。理事會應采取可能達成一致的行動,促使實現及發展本節要達到的目的。
3.成員在實施本節規定時,不得降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日臨近前業已存在的該成員保護地理標志的水平。
4.如果某成員之國民或居民已連續在該成員地域內,于相同或有關的葡萄酒或白酒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另一成員用于標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地理標志,同時,其于部長級會議結束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前已使用至少10年,或在該日前系善意使用,則本節之任何規定均不應要求該成員制止其繼續以同樣方式使用。
5.如果在某成員適用下文第六部分規定之前或在有關地理標志于來源國獲得保護之前,某商標已善意申請或獲得注冊,或已通過善意使用獲商標權,則本節措施的實施不得因該商標與某地理標志相同或近似,而損害該商標注冊的利益或效力,或損害該商標的使用權。
6.如果某成員在其地域內的商品或服務上以慣用的通常語文作為通常名稱使用時,與其他成員地理標志相同,則本節并不要求該成員適用本節之規定。如果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某成員地域內已有的葡萄品種的慣用名稱與其他成員葡萄酒產品之地理標志相同,則本節并不要求該成員適用本節之規定。
7.成員可做出規定:依本節而提出的任何有關(將地理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的請求,均須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不被作為地理標志使用在該成員域內已經為人所共知之后的5年內提出,如果該商標在注冊之日已被公布,并且公布之日早于上述“人所共知”之日,則須在該商標注冊后5年內提出,只要對該地理標志的使用或注冊不是惡意的。
8.本節不得損害任何人在貿易活動中對其姓名或其繼續用之營業名稱的使用權,但若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則不在其列。
報關員培訓 9.對于在其來源國不受保護或中止保護的地理標志、或在來源國已廢止使用的地理標志,依本協議無保護義務。
第四節工業品外觀設計
第二十五條保護要求
報關員考試網 1.對獨立創作的、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全體成員均應提供保護。成員可以規定:非新穎或非原創,系指某外觀設計與已知設計或已知設計特征之組合相比,無明顯區別。成員可以規定:外觀設計之保護,不得延及主要由技術因素或功能因素構成的設計。
2.各成員應保證其對保護紡織品外觀設計的要求,特別是對成本、檢驗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求得保護的機會。成員有自由選擇用工業品外觀設計法或用版權法去履行本款義務。
第二十六條保護
1.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所有人,應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而為商業目的制造、銷售或進口帶有或體現有受保護設計的復制品或實質性復制品之物品。
2.成員可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規定有限的例外,只要在顧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該例外并未與受保護設計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沖突,也未不合理地損害受保護設計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3.可享有的保護期應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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