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3403]
問題標題:保說料件外發加工保證金及廢金屬邊角料單價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想咨詢4個問: 1,外發加工保證金是如何征收的?如果按照某一周期(比如3個月的發貨量)我們計算出來需要交關稅增值稅共計1500RMB,我們是否只需要交1500RMB的保證金?海關有沒有相關規定“外發加工保證金最低都要按5000RMB征收”? 2,有關廢金屬邊角料單價是如何確定的?我們簽定的邊角料銷售合同(銷售給國內有資質的收廢品的公司)是按期貨交易市場每月均價乘以對應金屬含量百分比(我們一般是此金屬含量在某一范圍的我們取其中某一個百分比作為此金屬含量百分比,比如鐵含量在50%到60%之間的,我們統一按51%的含量來計算銷售單價)來確定的,我們向海關申報的時候沒有按金屬含量不同分別申報,而是按均價統一申報,開具的財務增值稅發票也是這樣開的;但在經過海關審價后,其價格比我們實際銷售要高,如果采取海關審價的單價來計算,我們每銷售一單位廢金屬其銷售單價要達到期貨交易市場上純金屬的單價,但實際我們銷售單價不可能達到這個水平,因為廢品收購后還需要加工才能提煉出純金屬,我們認為這個價格不合理,但海關說其審價的這個價格是市場均價,要求我們按其審價的價格申報。 3,廢金屬邊角料海關審價得到的價格是指我們要向海關申報的價格還是說要扣除17%的增值稅后再申報,比如海關審價單價是117RMB,那我們是要按117/(1+17%)=100RMB申報還是直接按117申報;同樣,假設海關認可我們財務增值稅發票上的價格(假設發票上總單價為234,其中34為增值稅),那我們是應該按200還是234的單價向海關申報? 4,廢金屬邊角料向海關繳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用于將來抵扣?問得比較多,謝謝老師耐心看完并懇請老師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1、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24條的規定,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應該按手冊涉及外發全部貨值計算,不應該按周期計算。2、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第4條的規定,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根據《海關法》第64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向海關申報的價格應為不含國內增值稅的價格,即扣除17%的價格。4、海關開具的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建議向你單位所屬稅務部門咨詢。理論上是可以抵扣的。